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原则
1.甲、乙类生产厂房中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2.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在防火分隔处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且高层建筑的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能有效地控制火灾蔓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
6.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管道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7.排风口设置的位置应根据可燃气体、蒸气的密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8.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
9.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先进行净化处理。
12.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均应设有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15.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在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在穿过处的空隙用不燃材料填塞,以防火灾蔓延。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和车间隔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