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电网7月12日讯】商务部11号公布了家电维修业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志,情节严重者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行。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