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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6)
发表于:2012年07月12日 点击: 分享至:

  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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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热词:家电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