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甘肃志高空调总经销
返回列表
您当前位置>>甘肃志高空调总经销 >> 技术支持 >> 技术中心 >> 浏览文章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5)
发表于:2012年07月12日 点击: 分享至:

  第七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1 2 3 4 5 6 7 8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家电维修